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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提存的法律效力

123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9日 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提存的法律效力
  关于提存的效力,应分为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和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三个部分。
  (1)提存在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提存人)的债务即告消灭。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的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账户。标的物提存使债权得到清偿,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其毁损灭失的风险也归债权人负担。
  (2)提存在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提存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标的物,以防造成毁损灭失。对不宜保存的,提存人到期不受领或者超过保管期限的标的物,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公证处应代为承兑或领取。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
  (3)提存在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物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或公告、债权的有关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提存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向当事人给付提存物,提存部门不得挪用提存物,拒绝给付或者挪用提存物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依据】
提存公证规则[19950602]
  第十七条 公证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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