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有什么区别 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

123发布时间:2022年8月6日 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Tags: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有什么区别,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

  赵义厚律师,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有什么区别

  对于不动产相关合同的效力,很多人都不是太清楚,到底是签字的时候马上生效,还是办理登记的时候才生效,这就涉及到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别,那么,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有什么区别下面请看为您详细介绍。




  一、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有什么区别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就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原则。该原则强调合同等原因行为的效力应受《合同法》的调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物权变动受《物权法》的规制,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该原则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虽然主要规定在不动产物权方面,但除法律另有规定,该原则同样适用在其他物权变动方面。


  二、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定义与特征

  1、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物权效力

  物权效力是指大陆法民法理论对物权法律效力的概括。通常认为包括三方面:


  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仅凭借权利人的对物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力,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依法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追索原物,以回复初始权利状态。有学说认为,物权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应概括为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有担保偾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行使的效力。


  三、《物权法》与《合同法》对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5、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6、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7、依照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8、依照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有什么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由上述内容可知,对于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别,《物权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

  格式条款在社会实践生活当中特别常见,一般不需要当事双方进行协商,从而也容易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下面就由为大家一一介绍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格式条款的特点、格式条款的认定,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 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加重对方的、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比如,一中介公司提供一份自制《xxx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约定买受人未能成功签订买卖合同的,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款的2%的违约金等形式。这样的条款就是中介公司加重买受人一方的、排除买受人一方的主要权利的条款。因此,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如果格式条款中约定,当事人双方中有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方无需赔偿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较大,不能纵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此以此为内容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此条旨在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中利益受损的一方。


  二、格式条款的特点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


  第二,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


  第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


  三、格式条款的认定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有关;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的法律内容,我国法律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具体情形,以便于大家充分的了解并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0736874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