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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成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

123发布时间:2022年9月7日 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Tags: 诺成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

  赵义厚律师,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诺成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诺成合同是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那么很多人不清楚诺成合同的具体生效时间。所以下面是为大家介绍诺成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一、诺成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亦即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一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寻求法律保护;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均不得对合同当事人进行非法干涉,合同当事人对妨碍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请求法院排除妨害;合同生效后,合同条款成为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实现预期目标必然要追求的结果。


  二、什么叫做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例如买卖合同,只要买卖双方对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即成立。其他如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都属这类合同。有些诺成合同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后才能成立,如房屋买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须向有关机关履行登记手续。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风险的转移时间等都有重大意义。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可构成缔约过失。


  什么合同是诺成合同,什么合同是实践合同,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交易习惯来确定,中国的《经济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的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因此,经济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三、诺成合同的区分意义

  1、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


  2、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缔约上的过失是合同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缔约过失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违反的是约定义务;其次,缔约过失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是一种无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再次,从方式上看,缔约过失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方式那样多样化。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诺成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的全部内容。诺成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其他类型的合同法律效力是有一定的差别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

  格式条款在社会实践生活当中特别常见,一般不需要当事双方进行协商,从而也容易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下面就由为大家一一介绍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格式条款的特点、格式条款的认定,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 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加重对方的、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比如,一中介公司提供一份自制《xxx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约定买受人未能成功签订买卖合同的,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款的2%的违约金等形式。这样的条款就是中介公司加重买受人一方的、排除买受人一方的主要权利的条款。因此,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如果格式条款中约定,当事人双方中有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方无需赔偿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较大,不能纵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此以此为内容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此条旨在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中利益受损的一方。


  二、格式条款的特点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


  第二,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


  第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


  三、格式条款的认定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有关;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的法律内容,我国法律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具体情形,以便于大家充分的了解并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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