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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确认书-合同成立之前签订

123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9日 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所谓数据电文形式包括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知,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只能在要约或者承诺的阶段提出。如果在有效的承诺已经作出后一方才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属于合同变更的意思表示,因为合同已经成立,故不能以未签订确认书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时合同成立的时间以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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