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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合同内容变更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变更的效力

123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9日 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合同内容变更约定不明的处理 合同变更的效力
  所谓合同变更约定不明,是指合同当事人为变更合同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未明确表明或者未表明变更事项。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是合同得以
成立的本质要件。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要约和承诺的统一。合同既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当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原合同重新协商,并达成新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对合
同进行变更。合同变更一律都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达不成协议就不发生合同的变更。
  既然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那么,双方协商同意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签订新的变更后的合同书,
或一方提出变更通知,对方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给予肯定的答复。若在新的变更合同书中或变更通知中没有明确约定变更的内容,则视为没有变更。我国《合同法》第78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的效力,是指合同变更对于当事人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变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的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因此,在
合同发生变更以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作出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将构成违约,应当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它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对已经按照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无溯及力,已经履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因合同的变更要求对
方返还已为的给付,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合同变更仅对已经变更的部分有效,没有变更部分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
  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可与损害赔偿并存则因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不可抗力的发生而变更合同,则不存在损害赔偿;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双方就损失的赔偿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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