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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能否要求双倍赔偿损失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123发布时间:2022年8月23日 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Tags: 合同违约能否要求双倍赔偿损失,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赵义厚律师,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合同违约能否要求双倍赔偿损失

法律咨询:

我在与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后,收购对方的红枣,未料被告签订合同后反悔,以价格低为由,拒不履行合同,在我告知对方不履行合同会给我造成不良后果后,被告仍拒不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能起诉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我的实际损失并双倍返还定金法院是否会支持

律师解答:

这个要看情况,如果红枣在履行合同时,价格高于签订时很多,那么对方是可以毁约的,而且承担的也低,基本就是返回定金,这是基于公平原则。如果红枣的价格是在合理的价格范围内波动,对方毁约,你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你的实际损失并双倍返还定金。

相关法律知识:

具体依据有《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预约合同违约有哪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国法律正式确立了买卖合同领域中,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则。

预约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而非请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本约之交货或者付款义务。预约合同,通常约定所要订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及价金的计算标准,以作为将来订立买卖合同的依据。简而言之,买卖预约,是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预约合同违约三大

一、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就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依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的规定,追究违约方之违约;亦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二、由预约合同之本质决定,无论追究违约的损害赔偿,或者解除预约合同后的损害赔偿,均仅限于赔偿机会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

三、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违约,但对方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法第110条关于强制实际履行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无论该预约合同是否约定了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

1、预约合同不能适用强制履行问题,实际履行不能作为违约的基本形式。违反通情达理约表现在因一方过错而致使本约不能成立,按照实际履行的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预约约定成立本约。但如果这样,预约最终将是产生与本约相同的结果,违反法律限制某此合同成立的初衷。

2、当事人即使在预约中明确了主要条款也不能认为法院有权裁判本约合同内容。

本约合同内容的签订不仅是预约合同的法律问题,而且还是商业判断问题。法院不能替代当事人双方作出商业判断,因为法院并不承担商业风险。如果法院替代当事人的意思合意过程,以法院裁判文书的形式作出本约合同,就有越俎代庖之嫌疑。

强制履行有违合同意思自治原则。预约成立后,一方不得依预约径行请求对方履行本约之义务,原因是预约仅对将来缔结本约为意思表示,而非为交付标的物实现交易。若强制其缔结本约,则法院须补足本约的缺失条款,但这些条款的目的均在于交易目的的实现,此有悖预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综上,预约合同的特殊法律属性决定了预约合同的违约不同于本约合同,特别是预约合同违约后不适用强制履行,即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订立本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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