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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法条解读 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如何设定

123发布时间:2022年7月22日 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Tags: 合同违约责任法条解读,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如何设定

  赵义厚律师,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合同违约责任法条解读

  核心提示:关于违约的承担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等形式。下面合同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违约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履行、补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因为违约条款是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私权自治的法治原则。


  合同双方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违约中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将以支付违约金或其它相关损失。关于违约的承担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等形式。


  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条款的规定《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按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而且不履行合同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劳动合同违约的承担对于劳动合同违约方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补救措施方式为辅,违约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适用于劳动合同违约场合。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违约的免责未作明确规定,基于劳动合同的性质及独特特征,特别是劳动合同附合化日益增强的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免责事由宜顺承《合同法》的规定,即不可抗力是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免责条款及债权人过错不应作为劳动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





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如何设定

  说到违约的问题,相信大家应该都不会陌生吧,在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都是要标注违约金的金额的和需要承担的的。那么,施工合同违约条款是如何设定的呢损失赔偿金上限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知识的介绍。


  一、施工合同违约条款如何设定


  对工程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的设定,要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内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收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是没有固定的可以直接套用的表述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也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当事人可能在未来发生的。


  但是,违约可由当事人约定,并不是说当事人未约定违约的,不发生违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这是法律赋予合同的效力,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规定违约,违约方也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承担违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此,您既然约定了违约金,就应该在赔偿损失的基础上支付违约金,但是如果您的违约金约定的过高的话,可以请求适当的减少。


  而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损失赔偿金上限


  在很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会要求约定以下条款:;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在本合同中累计的全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等,不超过根据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款总额。承包人不对发包人的利润损失、合同损失,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间接或引发的损失或损害负责。;此类约定能否对承包人的赔偿构成限制呢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我们理解,上述规定针对的是合同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情况。亦即合同未约定损失赔偿金计算方法时,违约方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的赔偿金范围。而我们也了解到,除了法定损失赔偿金外,法律亦允许当事人对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即约定损失赔偿金,具体见《合同法》第114条。目前的问题是,在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赔偿金计算方法的情况下,如果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了约定赔偿金,应如何处理守约方是否可以要求提高对此,相关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我们理解,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守约方有权主张的赔偿金数额将难以突破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出的赔偿金数额或赔偿金上限。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较低,导致不足以覆盖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时,守约方要求增加赔偿的部分也将难以突破约定的损失赔偿金或损失赔偿金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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