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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券”不是“免费午餐” 商品退货,赠券也应退还

123发布时间:2016年10月8日 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市区很多商场进行促销时都会进行“赠券促销”,工商部门提醒广大市民:莫因贪图“赠券”而盲目购买商品,同时,市民在要求商场退货时,也应一并返还“赠券”。

  11月29日,市民张先生在某商场花500元购买了一套名牌西服,并获得了100元的赠券。回家后,张先生发现西服做工粗糙,经有关部门鉴定,该西服确属假冒产品。于是,张先生到商场要求退货并赔偿。商场答应张先生要求的同时,向张先生索要100元的赠券,但张先生已将赠券在该商场消费,无法退还。商场坚持:如果不退赠券就拒绝退货及赔偿。

  工商人员认为,根据规定,商场应该给张先生退货并加倍赔偿张先生。消费者只有购买了该商场的商品,才有权获得赠券。但当商场按照法律规定,给退货和赔偿后,张先生与商场的买卖合同就随之解除了。买卖关系不存在,赠与关系也就不成立,张先生应当退还商场的赠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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