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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与付随义务的区别

123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2日 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导读: 后合同义务与付随义务的区别是什么呢?
1.后合同义务:(合同履行终止后)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义务又称后合同义务。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尽管当事人之间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当事人亦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依本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如,受雇人在雇佣合同终止以后,应当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2、附随义务:(合同履行中)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就是说,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依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尽管在当事人双方的合同中可能对这些义务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但同样应得到当事人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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