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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造成违约要承担什么后果?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123发布时间:2022年9月22日 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Tags: 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造成违约要承担什么后果,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赵义厚律师,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造成违约要承担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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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生活中,合同是约束双方行为、保障双方权利义务的有力武器。有时候因为特殊情况,合同双方都违约,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像这种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无法履行各自的造成违约要承担什么后果下面通过整理的一些资料来告诉大家。

一、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承担民事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二、双方违约指的是什么

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违约概念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双方违约同过失相抵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经常发生重合的情形,以致于人们经常将二者等同,混合使用。因此,讨论双方违约必须将其与过失相抵制度联系起来。过失相抵,又称混合过错,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权利人存在过失时,法官可以按比例将损害在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分摊以减轻或免除义务人赔偿的一种制度。

三、双方违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有人认为,双方违约的法律后果为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双方违约的构成、形式等,与单方违约不应有任何区别。这种观点原则上是正确的,但双方违约与单方违约相比较,也有自己的特殊性,同时,由于新《合同法》对为违约采取了严格的归责原则,其构成与原来的合同法有较大的变化。因此,双方违约的构成自然有新的特点。根据《合用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双方违约构成要件的考察,应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即双方违约是以双方合同为前提和基础的。

对于单务合同,因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不会出现双方违约的问题。

2、有违约行为存在

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又称合同义务不履行。在以往的学说中,对违约行为是否包含违约方的主观过错问题,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主张,违约行为是当事人及有关的第三人有过错地不履行合同债务,客观原因导致的合同不履行,不应视为违约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过错。新《合同法》以严格为规责原则,将过错因素排除在外,因此违约行为不应再包括主观过错。

3、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

既当事人双方均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的合同义务都不符合约定。这里双方违反的义务仅限于合同义务,而不包括其它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仅仅违反了法律义务,可能构成双方过错,但不一定构成违约。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的都是法定义务,或者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另一方违反了法定义务,则不属于双方违约的调整范围。

4、双方违反义务均无正当的理由

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义务比履行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如属正当行使履行抗辩权,或者一方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则不能认定为双方违约。

上文说明了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承担民事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障碍等10种方式。在实际生活中,合同双方违约的现象还是比较少的,更多是单方违约,但是我们也要知道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无法履行各自的造成违约要承担什么后果。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山西律师。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附随义务,严格的来说两者都是不存在与合同关系存在内,而是存在一合同关系的一前一后,虽然两者看起来都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往往习惯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他。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房屋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买家。

再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供应的机械设备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供货方应当给予买方技术支持、协助排除故障等。

劳动合同解除后,一方到另一与原单位业务相竞争的单位工作,不得擅自利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技术开发合同终止后,工程技术人员负有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秘密等。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在于先合同义务是在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而后合同义务存在于合同关系消灭后。如有疑问,欢迎到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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