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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时有什么限制?

123发布时间:2015年5月27日 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可分物是与不可分物相对应的。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如米、布匹等等。当留置的财产是可分物时,因为可分物能够分割,也就能够计算出金额,就没有必要过多地留置财产,所以这时留置的财产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分割就会改变其效益或者性质的物,如一辆汽车、一匹马等等。留置的财产是不可分物时,因其不可分割或分割就会改变其效益,所以,留置权人应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其留置权,这与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同一的,即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全部,而非部分,否则会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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