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息借款到期赖着不还,法庭确认借款人索要逾期利息受保护。今天,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维持一审判决被告杨先生偿还原告赵先生借款2.5万元,同时改判杨先生给付赵先生逾期利息2641.5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2006年8月28日,宣威市的杨先生向赵先生借款3万元,约定2007年1月20日前偿还。到期后,赵先生多次催要,杨先生于2007年3月19日偿还了5000元,余款至今未还。至此,赵先生起诉要求判令杨先生10日内偿还欠款2.5万元,同时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支付利息。
法庭审理中,杨先生辩称借款属于民间借贷中的无息借款,同意在2个月内偿还欠款2.5万元,不同意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鉴于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实际,判决杨先生给付欠款2.5万元,驳回赵先生要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贷款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赵先生提出上诉。
曲靖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也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据此依照赵先生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利息计算证明,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逾期利息为2641.5元。据此作出前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