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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就担保合同提起的诉讼管辖如何界定 出卖无权处分之物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123发布时间:2022年9月22日 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Tags: 仅就担保合同提起的诉讼管辖如何界定,出卖无权处分之物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赵义厚律师,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仅就担保合同提起的诉讼管辖如何界定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说,我担保什么什么一定没有问题等。但是,在实际的法律中,担保是有的,一旦借款方跑路或者无力偿还时,担保人要进行赔付。对于农村,就有这样的问题,稀里糊涂签了字,发生问题后后悔莫及。仅就担保合同提起的诉讼管辖如何界定办今天跟学习一下。

一般来说,若合同当事人仅就主合同或仅就担保合同提起的诉讼管辖,只需适用所争议的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或者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可。

一、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协议管辖时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不同法院管辖的情形比较容易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的,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约定了以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但选择了不同的管辖法院,则应以主合同确定的法院作为案件管辖法院。

以最高法院审理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例,该案中作为主合同的《委托贷款合同》和作为从合同的《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即引用了《担保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作为判决依据,认为“本案系贷款人基于《委托贷款合同》及《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向债务人及保证人主张借款及保证债权而引发的争议,并非仅因《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而发生的纠纷,因此,无论《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签订时间是否在《委托贷款合同》之后,作为从合同其关于管辖的约定均不能约束主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的当事人,亦不应视为系对《委托贷款合同》管辖约定的变更。在《委托贷款合同》及《委托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管辖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根据主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的管辖。”仅就担保合同提起的诉讼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进行界定。

二、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涉及仲裁条款时管辖的确定

仲裁不同于诉讼,仲裁作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特定仲裁机构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明确授权,尤其在我国《仲裁法》下,仲裁合意须以当事人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为载体。因此,尤其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中仅其一约定了仲裁条款时,该等仲裁条款是否对另一合同产生扩张约束效力是确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管辖的关键所在。

我们生活在法治的社会中,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签字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相关的法律条款等,切实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伤害。仅就担保合同提起的诉讼管辖这个根据相关的不同情况依据法律解决,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出卖无权处分之物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主体怎么确定

无权处分,即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行为。而出卖无权处分之物的合同则是指出卖人将自己无权处分的物出卖给买受人而签订的合同。出卖无权处分之物合同纠纷,其原告一方一般情况下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而被告一方则是出卖人;在少数情况下,是标的物的真正权利人为原告,以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而提起的诉讼,即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的诉讼。

如果是由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提起诉讼的,则应当将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为买受人可能负有向所有权人返还标的物的义务;而出卖人可能在买受人不能返还标的物的情况下或者买受人因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

因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而由出卖人或者买受人提起诉讼时,如在诉讼中经审理发现出卖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则应当向标的物的所有权人释明,由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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