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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期限为多久 如何解决合同保全诉讼案件问题

123发布时间:2022年9月22日 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Tags: 债权人撤销权的期限为多久,如何解决合同保全诉讼案件问题

 赵义厚律师,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人撤销权的期限为多久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依法拥有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约束,所谓除赤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那债权人撤销权的期限为多久针对这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期限为多久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2、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就是旨在请求法院裁决撤销有害于债权实现的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财产处分行为的效力。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财产处分行为仅指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而不涵盖事实上的财产处分行为,主要包括转让财产、抛弃财产、免除债务、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只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不具有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即便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但其仍具备债权的清偿能力,则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失效。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偿及第三人是否善意还是恶意的因素综合考虑,进而决定是否应撤销并返还财产。如果债务人处分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


  2、对受让人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如果财产已经为受让人占有或受益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对于撤销的效力,有一种观点认为,撤销的效力应仅及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对受让人发生效力。其实,这一观点是不妥当的。如不能对受让人生效,则在撤销以后,不能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这样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对价,那么就不应当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而也不发生返还问题。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在其直接受领受让人履行的情况下,其受领的财产利益不能专供清偿自已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已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果要以受领财产清偿自已的债权,须经债务人同意,且必须是仅有一个债权人。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处理。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其受领的财产利益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然,债权人对因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必要及有益费用,如果其行使撤销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由数个债权人分享,或由数个债权人平均分配,则该债权人得依无因管理要求债务人予以返还并可在其受领的财产利益中优先受偿。


  通过上文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期限为多久;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知道债权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如何解决合同保全诉讼案件问题

  核心内容:如何解决合同保全诉讼案件问题债权人提起合同保全代位权诉讼应符合的实质要件,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否适用于保险法律关系,次债务人义务该如何履行就上述问题,接下来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保全诉讼案件是新型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中,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实现自己的债权。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行使范围及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负担问题。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有关代位权诉讼的问题又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使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中更加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中着重解决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债权人提起合同保全代位权诉讼应符合的实质要件


  按《解释》中规定的相关事项审查原告是否具备提起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


  2、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主要是指基于抚养、扶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养老金、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与当事人人身密切相连、不可分离的权利。


  二、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否适用于保险法律关系


  合同法是普通法,保险合同是特殊合同,保险法律关系仅受保险法这一特别法调整。我国在法律适用上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此该案不适用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


  保险法颁布生效的时间早于合同法,在保险法中没有债权代位权的规定。但是,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对债权代位权问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因此法院在适用合同法确认原告享有代位权并没有违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另外,在保险法和合同法中分别存在着;代位权;概念。保险法上的代位权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保险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对他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合同法上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使其债权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这两个;代位权;性质不同,适用的条件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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