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患者受损害,转院后由哪家医院赔?
石公桥镇周为进在市某医院动手术,因胆囊炎于2003年3月7日入该院治疗。该院检查不全面、误诊、手术出问题原因造成大出血,由该医院出面送市另一医院再次手术。两次手术给周为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身体损害。本律师代理周为进诉讼,一审失败,二审胜诉,市中院(2006)常民一终字第12号判决由始入医院赔偿损失72039.07元。
案例2: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相反,法院采用哪一份。
本律师代理的安乡县肖汉林告市某医院医疗侵权纠纷案,一审获赔140601.38元。虽然二审赔偿数额打了折扣,但未改变一审确认的案件性质和事实。肖汉林因肺结核于2008年3月4日到市某医院检查住院。医务人员在检查手段上“偷工减料”,误诊为肺癌。实施剖腹探查发现不是肺癌时应改变原手术方案,但医务人员未这样做,而是按原方案将左全肺切除,造成肖汉林4级残废。一审期间,医方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申请了司法鉴定,结论医方存有过错。法院采信了有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未采信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学鉴定,因而作出了前述判决。
案例3:这一起定性高靠的故意伤害案子。
2001年4月6日,武陵区的吴勤俭因经济纠葛被男朋友陶某砍了11刀(未构成重伤),陶某遂逃往广州躲藏。吴勤俭提起民事诉讼,陶不到案,赔偿不到位。本律师代理后往刑事案件靠,到三岔路派出所报案,至陶的哥妹主动垫付钱解决赔偿问题,吴勤俭获得了45000元赔偿。
案例4:使卖了出去的房屋又回到自己手里。
被告王某反诉成功,卖出去的房子又回到自己手里,获拆迁补偿款57000多元。我代理的王某原系市供销系统职工,98年1月将单位房改给自己的两间房屋以7000元钱卖给同事仁华。2004年初,旧城改造该房屋属于拆迁范围,买房的仁华见其7000元成本的房子可获补偿57000多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为其过户后获补偿款。本律师认为买卖行为无效,要求法院判决各自返还财产,并得到支持。法院判决王某退回仁华7000元购房款,拆迁办补的57000多元拆迁款支付给王某。
案例5:金冠驾校差点被拆毁。
这是一起行政机关侵权案。常德金冠驾校2006年4月29日与白鹤山乡桃树岗村签了一份租土地20亩办驾校的合同。该土地是2004年3月村里已取土修公路的一块岩壳地,没有林木。2006年7月,鼎城区林业局以“未取得使用林地使用同意书”为由,给予驾校罚款28000元、限期一年恢复原状(拆毁驾校恢复林地)的处罚。本律师代理提起行政侵权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鼎城区林业局(2006)第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保住了驾校发展。
案例6:两公务员被辞退15年又获得安置。
市某行政局公务员雷某、曾某,1994年12月因犯错误被该局作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两年后又被辞退回家。1997年起,他们以信仿方式往返市、省领导机关至2006年11月未解决问题。本律师以非诉讼方式为其主张权利,最终引起了某局领导重视,该局报市人事局批准按退休公务员的待遇对两人做了妥善安置。
案例7:这是为受害人出气,对加害人有力打击的案例。
2010年春初,鼎城区灌溪镇彭某等人在坐车时被一伙犯罪分子无端拉下车殴打致轻伤、九级残废。参案人员22人。因是轻伤,办案单位以自诉案件处理为由,对凶手未依法追究。本代理人认为办案单位对案由认定错误,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主要犯罪成员的刑事责任。遂向办案单位提出书面建议,办案单位以寻衅滋事罪逮判了五名被告,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判相应的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