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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123发布时间:2018年1月16日 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所谓承揽人的保密义务,是指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对于其所了解到的定作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等负有不得向外公开的义务。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工作的需要,承揽人通常会接触到定作人的各种秘密信息。承揽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定作人保守各项秘密。
  实务中,关于承揽人的保密义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合同法》仅仅规定了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定作人保守秘密。我们认为,为定作人保守秘密是承揽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合同法》总则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就是说,承揽人的保密义务是依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项法定义务,即使承揽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承揽人也应当为此负责。《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对承揽人保密义务的具体化和强化。
  (2)承揽人的保密义务也不仅仅限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对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有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等定作人不愿公开的秘密,承揽人均有保密义务。
  (3)如果承揽人违反了保密义务,定作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该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的,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选择由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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