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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违约责任过重案件的分析

123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4日 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某银行丰台支行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如未按时还款,则借款人应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上所有到期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按贷款本金的千分之一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货款利率和结算方式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因借款人没有按约定及时偿还全部借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被告在答辩中认为:该借款合同为格式合同,不同意原告主张的复利及违约金,仅同意在合法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收取复利;因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所以有权按协议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款合同系贷款人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虽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人在借款逾期后应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但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罚息,实质为借款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此,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罚息并计收复利之后,再行支付贷款本金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借款格式合同加重借款人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格式合同是指未经协商,由一方预先拟定,在交易中反复使用,而另一方不能变更其内容,只能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一类合同。由于格式合同的成立并不是经过双方自由协商达成的,格式合同条款是一方当事人意思的体现,相对人只能表示服从。而本纠纷所涉及的违约责任部分正如此:借款人在订立此合同时,要么签字订立合同,要么不能订立合同无法借到钱,借款人只好全部接受合同内容与银行订立格式借款合同。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借款人处于弱势地位,根据利益衡量的要求及公平原则,应当侧重于保护相对人利益,以校正当事人间失横的利益关系。对此,我国《合同法》也作了相关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正是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对银行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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