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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对合同成立的影响

123发布时间:2015年7月21日 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核心内容:依照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内容应当具体确定。然而,当事人如果没有在合同中就一些重要的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的话是不是合同就不能成立呢?下面,合同法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其实,在实践中,绝大部分没有对某些重要内容进行规定的合同也是有可能成立的。那么,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这些事项该如何确定呢?
  首先,当事人可以就其协议补充;
  其次,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就要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后,如果仍然不能确定,就要适用法律的规定。合同法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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