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唐某挪用公款5980000元,一审判决无罪。
某县财政局干部唐某,市检察院于2003年11月20日以挪用公款5980000元向市中院提起公诉。如果罪名成立,按《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应判15年至无期徒刑。通过本律师辩护,市中院(2003)常刑二初字第12号判决书判决唐某无罪,当场释放。市检察院抗诉,仍维持原判。使唐某保留了公职。
案例2:洪加发运输 *** 26.3克只判三年徒刑。
2007年8月23日,武陵区检察院指控贩毒累犯洪加发犯运输毒品罪贩( *** 26.3克,内衣藏毒)。从数量上讲,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应判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本律师辩护,(2007)武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只判三年有期徒刑。
案例3:石启杰故意杀人致一死两伤只判无期徒刑。
2007年7月,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指控鼎城区十美堂石启杰犯故意杀人罪(死1人,重伤1人、轻伤1人),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判处石启杰死刑。通过本律师辩护,只判无期。
案例4:高家华故意杀死1人只判死缓。
2006年7月,市检察院以常德丹洲的高家华犯故意杀人罪向市中院提起公诉,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判高家华死刑。通过本律师辩护,市中院对其只判死缓。
案例5:段某失职造成损失124万多元只判两年刑。
2006年5月19日,市检察院向市中院起诉安乡县建行段某因失职给银行造成损失1243522元(本案还有其他三被告)。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应在三至七年量刑。通过本律师辩护,对段某只判两年缓刑。
案例6:黄艳艳应在三至十年间量刑的只判一年缓刑。
2006年7月13日,亲子园服装店老板被杀。 市检察院分别以杀人罪和包庇罪将被告姚良进、黄艳艳向市中院提起公诉,本律师担任黄艳艳辩护人。按《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对黄艳艳应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本律师辩护,市中院(2006)二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姚良进被判死刑,黄艳艳只判1年有期徒刑。
案例7:贩卖毒品 *** 1872克保住了脑袋。
2004年1月,市检察院以贩毒累犯、主犯将黄兴祥等6人贩卖 *** 1872克向市中院起诉。本律师担任1号被告黄兴祥的辩护人。按湖南省司法部门内部掌握的死刑标准,仅从数量讲,黄兴祥应被 *** 毙6次。通过本律师辩护,市中院(2004)常刑一初字第113号判决,只判黄兴祥死缓。
案例8:杨某刑罚被执行完18年后申诉改判无罪。
武陵区杨某曾是派出所干警。1981年与社会上诈骗犯黑某混在一起,将警服、铐子借给黑某诈骗黄金,杨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送入劳改。1998年本律师为杨某申诉,市中院以(1999)常申监字第14号判决宣告杨某无罪。鉴于案发后杨当时被调自来水公司,市人事局、建设局对杨某按干部退休待遇在自来水公司安排,使杨某有了生活出路。
案例9:刑罚执行3年后改判无罪。
常德技校杨某1998年11月30日,武陵区法院以杨毁财罪判他拘役三个月、缓刑6个月,学校开除了他的公职。2000年12月本律师为其代理申诉,市中院采纳了申诉意见,判决宣告杨某无罪,单位恢复了他的工作和工资级别。
案例10:两校长获不予起诉。
原金冠驾校校长田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副校长曾某因偷税罪,2008年8月被某县检察院逮捕,该院于2009年1月13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通过本辩护人提前介入工作,该县检察院以均不构成犯罪对二被告撤回了起诉,以(2009)6号、7号文书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宣布无罪,释放了二校长。
案例11:把辩护工作做到公诉机关。
常德市武陵区叶克西因非法经营罪(六合彩卖码)于2007年3月14日被武陵区公安分局刑拘,2007年8月10日由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全案3人。通过本律师代理,叶于2007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8月中旬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以常武检刑不诉(2007)第33号文书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
案例12:这是为受害人出气,对加害人有力打击的案例。
2010年春初,鼎城区灌溪镇彭某等二人在坐车时被一伙犯罪分子无端拉下车殴打,致经伤、九级残废。因是经伤,开始,办案单位以拟自诉处理为由,对凶手未作有力追究。本代理人了解全案后,认为办案单位对凶手认定罪名错误,遂向办案单位提出书面建设议,最后以寻衅滋事罪逮判了五名被告,并判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