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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架工程公司的施工合同纠纷案

123发布时间:2018年5月3日 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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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5月16日,朱律师代理的郑州通力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舞钢市振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钢结构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舞钢市人民法院立案。
  2008年11月8日,振豫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通力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通力公司对振豫公司的钢结构厂房进行施工,工程地点位于舞钢市工业园区朱兰大道延伸段(振豫公司院内)。合同工期为40天,工程总价320,000元。合同签订后,振豫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2008年12月20日前通力公司将合同约定的钢结构厂房施工完毕,将竣工验收报告交由振豫公司验收,振豫公司未及时组织验收,并且振豫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自行将该钢结构厂房投入使用。
  因振豫公司拖欠郑州郑州通力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郑州通力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特委托朱军律师依法维权,该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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