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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123发布时间:2018年3月31日 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几天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在顺德区的出资转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贺某等人乘人之危与万某签订的合同,因为显失公平而被依法撤销。
  甲乙合同限制丙的权利
  1998年底,万某与贺某等人出资开办了
  一家公司。2001年底,和公司其他股东发生纠纷之后,万某和儿子采取不理智方法“维权”,涉嫌犯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公司人员受贿罪,而被公安机关拘押,后来被取保候审。
  万某走出拘留所没几天,贺某等几个股东找到他,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万某将他在公司里的全部出资转让给贺某3人。这本来是一起很正常的经济行为,但这份协议却规定万某留给公司50万元,作为4年内不从事与公司相同行业的保证金,更规定万某的妻子、儿子在四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行业相同的任何工作,否则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等于是甲乙两个人签协议,却规定了并不相干的丙的义务。
  狱中起诉请求撤销协议
  2002年8月,万某被法院以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去年1月,万某在狱中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协议中对妻子、儿子工作范围的限制。
  万某的代理人、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小明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中对万某及其妻子和儿子工作范围的限制,明显剥夺了万某本人及家人合法工作、劳动就业的权利,属乘人之危,毫无公平性可言。
  乘人之危所签协议无效
  万某与贺某等人签订的那份协议,看起来是万某“自愿而为”,其实另有“难言之隐”。
  万某对法庭陈述说,签协议当时之所以对贺某等股东作那么大的“让步”,甚至连自己的妻儿的利益都牺牲掉,是因为当时获罪在身,而获罪的原因正是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也就是贺某等股东的利益,“让步”和牺牲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贺某等人的谅解,求他们“放自己的一马”。
  法院认为,这份协议的签订,一方面是万某处于紧迫情况之下,急于解脱,对贺某等人提出的不公平条件无法拒绝,另一方面却是贺某等处于完全优势的地位,在万某眼里就是主宰着自己的命运;这样的协议完全符合乘人之危,属于法律规定可撤销的协议,因此万某的请求有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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