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之间赠与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做出具体规定。(1)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2).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3).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