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评价周期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开始,到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结束。在评价周期内,每季度评价一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满分为 100分,其中合同履约部分占14分。这14分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应《办法》规定14种情形进行扣分。这14种情形包括: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未在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进行合同备案;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驻现场;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的增加合同价款和履行期限;随意更换投标承诺的驻场项目经理;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随意更换投标承诺的驻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肢解工程项目,违法分包;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结算并支付分包工程价款;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结算或者拖欠工人工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未专款专用;施工现场工程进度滞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计划安排进度;工程竣工验收后20日内,未上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