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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

123发布时间:2016年9月12日 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一) 违约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
  (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
  (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据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成履行与迟延履行。
  (4)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二) 预期违约
  1.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有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其特点是:
  (1)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2)侵害的对方当事人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3)与实际违约后果不同(主要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
  2.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明示毁约)和默示预期违约(默示毁约)。
  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对方表将在履行期到来之时不履行合同。其要件为:
  (1)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
  (2)须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3)无正当理由。
  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不履行合同。其特点为:债务人虽然没有表示不履行合同,但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三) 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具体形态包括:
  (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债务已经到期,合同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包括债务人给付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
  (3)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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