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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劳三逸”

123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7日 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如何按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的约定给员工涨工资,增幅多大,既要考虑公司的整体利益,又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值得商榷。去年底,经过工会和公司行政双方的几个回合协商,最终确定,从今年1月1日起,公司按15.2%幅度直接增加员工工资。”

  3月28日下午,在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罗主席的办公室里,罗主席向记者回忆起去年底那场协商的经过。

  他说,能够及时给员工涨工资,是得益于2011年5月31日签订的那份《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记者从罗主席向记者出示的《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看到,合同约定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11年5月31日至2014年5月30日止,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经协议双方协商签订新协议,新合同未签字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还约定了“三项原则”:公司工资分配制度要遵循“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坚持员工工资收入水平随公司经济效益的增长而逐步提高的原则,公司一线员工工资增长不低于公司平均工资增长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协商一致,既考虑公司承受能力和长远发展目标,也考虑员工的利益和需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合同尤其是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参考因素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公司和工会协商确定年度员工月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七方面的因素:国家及海南省国民生产总值(gdp);国家及海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国家及海南省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本年度海南省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所在地区昌江县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司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及工资支付能力;上一年度员工月工资平均水平。

  合同的第六条规定了员工工资增长机制,约定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员工的工资水平随着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而增长;当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时,员工工资水平应实现稳步增长。

  一方面,当公司经济效益较好并完成年度利润预算指标时,员工月工资(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增长幅度剔除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后不低于8%。

  另一方面,当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未完成年度利润预算指标但经济效益良好时,员工月工资(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增长幅度不低于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

  还应该同时考虑三方面的因素:员工月工资年度增长幅度由双方参考本合同第五条的相关因素协商确定;公司制定下一年度生产经营和利润指标时,应同时确定员工工资增长总额,并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当公司实现盈利时,公司应按照董事会确定的净利润的比例数提取效益奖或年终奖发放给员工,增加员工收入。

  合同的第七条规定了员工工资降减机制,约定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当公司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时,保障员工工资正常支付或适当降减。

  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降减?集体合同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即当公司生产经营未完成年度利润预算指标,经济效益与上一年度比降幅大于70%时,员工月工资水平不增长;当公司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出现亏损时,员工月工资水平可适当降减,降减幅度平均不超过20%,员工月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昌江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海南矿业是一家拥有50多年历史的国有矿山企业,2007年改制为民营控股企业。为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员工的工资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而增长,在海南省总工会的支持和帮助下,2011年,海南矿业公司工会认真调研、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积极与行政沟通,制定了员工工资与企业效益直接挂钩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于2011年5月在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代表员工与公司行政正式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一直洋溢着笑脸的海南矿业公司党委杨书记对记者说:“我们的工资集体协商不搞虚的,全是实打实。合同签订后,双方严格履约。公司已于2011年12月31日制定了《2012年员工薪酬调整办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从2012年1月开始,提高员工工资标准,直接增长幅度为15.2%,同时增加福利费标准。”

  “我们公司工会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创建和谐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拓宽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渠道。健全劳动争议矛盾预警预测和预防调处机制,增强员工自觉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爱岗敬业,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积极贡献。”公司工会唐副主席告诉记者。

  员工们纷纷表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工会为员工办的一件实实在在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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