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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责任有期限吗 股东担保合同无效有几种情况

123发布时间:2022年7月7日 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Tags: 连带担保责任有期限吗,股东担保合同无效有几种情况

 赵义厚律师,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连带担保责任有期限吗

  对于担保人来讲,在进行债权债务处理的话,是要了解一下具体的政策和制度,尤其是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连带担保有期限吗下面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连带担保有期限吗

  六个月。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连带保证特点

  1、连带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保证方式。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三、连带担保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有哪些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以上就是关于连带担保有期限吗的相关介绍,对于连带担保的处理要了解一下,相关的制度和政策要求是注意一下诉讼的时效,要根据规定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的律师。

股东担保合同无效有几种情况

  有效的合同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其可以建立的新的民事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效的。而无效的合同至此无效,也就是其是不能建立新的民事关系的。那么股东担保合同无效有几种情况呢接下来就由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一、股东担保合同无效有几种情况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怎么认定无效合同

  有以下五种情况可以确认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平等主体身份,协商约定,其合同中约定的每一条款,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方以欺诈的方式,在对方当事人不明其具体情况下和受一方当事人胁迫,在无奈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合法权益肯定会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达到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而事先达成某种协议或默契而订立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合同,是无效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的形式、内容、格式都是合法的,但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非法的,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如以合法的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合同,是。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订立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其目的是为满足自己的私利,其危害性是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和公众利益,以损害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所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是指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形式。

  3、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157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应大于过失一方的。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是基于缔约过失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以上就是股东担保合同无效有几种情况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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